答复单位: | 蚌埠市公安局 | 来信日期: | 2020-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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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和孩子父亲离婚,孩子法院判给我,孩子的户口上在孩子父亲老家四川,我想把孩子的户口迁入我们安徽,可是我没有孩子的户口本,孩子的户口本在他父亲那里不给我,多次找对方协商都不给,还有孩子迁入户口,要村里开证明,这个证明是安徽这边开还是迁移(四川)开,如果四川那边开证明我可能开不了,我没有去过四川,我不是四川本地人怕他们村里不给我开,像我这种情况该怎么办,我也去我们当地派出所去了他们要求我安程序来,,我这种情况改怎么办,能不能给我想个办法办法啊,孩子就上学了。 | |||
信件回复 | |||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根据您反映的问题,您孩子的户籍迁移问题需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居民户口本,所迁目的地所在村和乡镇两级出具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证明该人实际在村内生活居住签署明确的“同意户口迁入”字样的证明,至于无法使用户口本,根据公治[2009]459号文件执行。 附文件内容:
公安部关于对因家庭矛盾导致户内成员无法使用本户居民户口簿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治[2009]459号 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 你处《关于解决因家庭矛盾导致户内成员无法使用居民户口簿问题有关建议的请示》(人管办字[2009]144)收悉。现批复如下: 居民户口簿是公民依法履行常住户口登记义务的凭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商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关于转发陕西省西安市<关于办理离婚、房产案件中有关户粮分立、迁转和房产变动问题的联合通知>的通知》(法(民)发[1985]5号)精神,为保障公民依法使用居民户口簿的权利,对于立为一户的家庭,其户主或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以至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且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说服无效的,公安派出所可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相关情况。 特此批复。 二00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答复单位:蚌埠市公安局
答复时间: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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